西安中院审理刘晓亮等人集资诈骗案

时间:2017-09-26 16:46:13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
【案情介绍】
 
2011年1月,被告人刘晓亮注册成立西安利民技术学校。该校成立后,被告人刘晓亮与李国顺、李拓(均在逃)等人商议以西安利民技术学校借款助学的名义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被告人刘晓红负责收取募集来的资金,李国顺、李拓负责组建融资团队、联系群众签订合同,将募集资金额的29%分给李国顺、李拓负责的融资团队。2011年3月,被告人刘晓亮、刘晓红伙同李国顺、李拓以西安利民技术学校的名义与投资客户签订借款助学协议,约定借款期限为半年,承诺高额利息。由于合同到期后无法给群众返还本金,刘晓亮等人又以陕西天弘丰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弘公司)、陕西盛驰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驰公司)的名义与部分投资群众续签借款合同。
 
2011年10月至2012年4月间,被告人刘晓亮与被告人晁红彪商议,以陕西泽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达公司)的名义,隐瞒该公司所属西北新闻大厦已被查封的真相,将被查封的房产面积分割后,以销售房产份额的手段向社会公众进行销售,同时约定售后包租、定期返利、期满可以回购。由被告人晁红彪负责组建融资团队,将募集来的资金的22%分给晁红彪负责的融资团队。以晁红彪、孟瑞刚为首的融资团队成立后,通过拨打电话、发送短信等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宣传,与被害群众签订商铺认购合同和商铺委托经营合同。截至2014年12月11日,被告人刘晓亮等人以西安利民技术学校、天弘公司、盛驰公司、泽达公司的名义,向1909名被害群众募集资金共计122016479.70元 ,已返还3469258.60元,未返还118547221.10元。
 
其中,被告人刘晓红以西安利民技术学校、天弘公司、盛驰公司的名义,向被害群众募集资金共计98028112元,已返还2686180元,未返还95341932元;被告人晁红彪、孟瑞刚以泽达公司的名义,向104名群众募集资金共计23988367.70元,已返还783078.60元,未返还23205289.10元。所募集的资金部分用于返还群众本金及利息、销售人员的提成、学校开支、购买土地、房产、车辆、专利技术、铁矿等项目,被告人刘晓亮拒不交代其余款项的去向。案发后,公安机关共追缴赃款、赃物价值约4000万元,被告人的行为给群众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判决情况:一、被告人刘晓亮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刘晓红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三、被告人晁红彪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四、被告人孟瑞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法官提示】
 
近年来,犯罪分子(主要包括一些民办院校的负责人)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利用集资办学的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活动非常猖獗,一些投资群众不明真相,为贪图蝇头小利,轻信虚假宣传,进行所谓投资,结果导致血本无归。还有一些犯罪分子以出售商铺,同时约定售后包租、定期返利的方式进行非法集资,实际上他们对该商铺并无处分权,或者并无合法的商铺销售许可手续,投资群众的利益根本无法得到保证。所以,投资人在决定投资之前必须慎之又慎,切莫贪图所谓的高利息、高回报,而后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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