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实施研究

时间:2017-11-02 18:43:32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

  【摘要】

新刑事诉讼法的出台是我国法治发展的又一重要里程碑。确保修改后刑诉法正确、全面、有效的贯彻落实,是广大政法干警的重大政治和重要任务。我们要以学习、贯彻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为契机,努力实现政法工作的新发展、新进步,为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平安重庆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修订、尊重和保障人权、影响、改善法律实施

一、新刑事诉讼法实施的意义

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是规范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的刑事诉讼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我国刑事诉讼法制定于1979年,在1996年进行过一次修订,这是第二次修改。此次刑诉法修改幅度很大,修改内容涉及到100多处,修改比例超过总条文的50%,其中增、删、改条文共计149条,增加条文66条,修改条文82条,删除条文1条。修正后的条文总数从原来的225条增加到290条,修改内容还涉及证据制度、强制措施等,增加规定特别程序,增加了新的编、章、节,可以说是一次“大修”。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指导思想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坚持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循序渐进地推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二是坚持统筹处理好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三是坚持加强解决在惩治犯罪与维护司法公正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中央政法委员会第二十二次全体会议,对实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抓好贯彻落实。刑事审判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能,是刑事诉讼的重要环节。要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在审判工作中不折不扣地得到贯彻落实。

进一步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原则,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这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人民性,彰显了我国刑事诉讼活动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进一步强化证据裁判意识,确保刑事案件质量。证据是刑事审判的基石,对于保证案件质量,正确定罪量刑,实现司法公正具有关键作用。进一步落实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切实维护司法公正。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这是宪法和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基本原则。

总的来说,刑诉法修改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立足国家具体情况,与时俱进,适应新形势下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的需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循序渐进地推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与完善,落实中央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认真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回应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关切,全力解决在惩治犯罪与维护司法公正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充分彰显了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巨大成就,是一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司法制度的重大发展和健全完善,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对于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体制,树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良好形象,具有十分重要和深远的意义。

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政法工作的影响

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政法工作的影响重大而且深远。其修改内容涵盖了刑事辩护制度、强制措施等刑事诉讼的各个领域。基本体现了以司法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本质要求,遵循了刑事诉讼应当围绕司法审判进行的客观规律。这一系列的重大修改为刑事执法工作的有序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为进一步提高刑事执法的质量与效率、更加充分地发挥政法各办案部门的职能作用奠定了重要的立法根基,为实现刑事司法公正和落实人权保障要求,提供了现实可能性。同时,新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执法工作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增加了一些新任务,带来了一些急需研究解决的新问题。如:1、对侦查机关的权力范围、行为方式、侦查期限等重要权限作了新的严格的规定,强调“证据定案”意识和证据裁判原则,突出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的保护,严格和规范执法程序;2、把强化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列为一个重点,加强对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力度;3、强化和完善辩护制度,扩大了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规定对特殊类型的罪犯实行社区矫正,增加了监狱收监执行的对象范围;4、改进和完善审判制度,设立庭前会议制度、限制发回重审、非法证据排除、扩大二审开庭范围、强化庭审功能、申诉启动再审、启动刑事特别程序、中止审理制度(第二百条)、延长审限制度(第二百零二条)等。可以说,政法机关作为重要的实施主体,正确贯彻实施好新的刑事诉讼法,对于更加有效地惩罚犯罪,更加有力地保障人权,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刑事执法工作发展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当然,新刑事诉讼法也还存在以下缺陷:除立法技术外,对刑事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制度、高级法院复核死缓案件程序等没有作出规范,对公诉审查程序没有完善,案件分流机制不通畅等。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内容非常丰富,亮点纷呈,创新良多,也由于篇幅所限,本篇文章主要着重对此次刑诉法修改主要的几个方面的内容进行解读和探讨(对死刑复核程序、执行程序、再审程序不作解读)。

三、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要内容

此次刑诉法修改主要涉及十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二是完善证据制度,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规定刑事证明标准,强化证人出庭和保护制度等;三是完善强制措施制度,重点完善了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的条件、程序和采取强制措施后通知家属的规定;四是改革完善辩护制度,完善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法律地位和作用的规定,扩大了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五是强化侦查措施,着重完善了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司法程序,给予必要的侦查措施,同时,强化对侦查措施的规范和监督,防止滥用;六是完善审判程序,改进第一审、第二审程序、简易程序,完善了审判程序中的重要环节等;七是改革死刑复核程序;八是完善执行程序,重点完善了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强化人民检察院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九是完善再审程序;十是增加规定特别程序,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等特定案件和一些特殊情况,规定了特别的程序。新刑事诉讼法的法条规定更加科学、具体、规范和严密,可谓内容博大精深,学习任务艰巨繁重。笔者结合自己的办案实际经历具体来讲几方面的修改:

(一)刑事辩护制度的修订

刑事辩护是刑事诉讼的基本职能之一,是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刑事辩护制度是刑事诉讼程序中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核心制度。本次修法在以下几个方面取得了重大的进步:一是解决了与律师法有关规定的衔接问题,充分吸收新律师法中关于律师辩护权的相关规定,尤其是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的相关条款,比较好地解决了实践中刑事辩护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如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问题,保证了法律和司法的统一;二是为进一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从诉讼制度设计上,保证控辩双方享有均衡的条件和机会;三是着重强化了辩护人特别是辩护律师在诉讼程序中的法律地位和作用,进一步提升律师辩护权的保障水平,促进控辩双方庭审对抗,为发挥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新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辩护制度的具体修改内容主要有:

(1)明确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师的时间和委托方式,解决委托律师难问题

犯罪嫌疑人一旦被羁押,失去人身自由,其辩护权的行使就大打折扣。有的本人要请律师,办案机关不予转达;有的其亲属虽然为其聘请了律师,律师要求会见时办案机关往往说犯罪嫌疑人没说要请律师或者说本人拒绝请律师,不准会见,严重阻碍了犯罪嫌疑人辩护权的行使。考虑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个诉讼阶段均享有辩护权,处于羁押状态对其聘请律师会造成较大影响。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于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师作了如下规定:

1.明确“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使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的时间更加明确。

2.明确规定了侦查机关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的法定义务。明确告知义务有助于让犯罪嫌疑人了解并依法行使好自己的辩护权利。

3.明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其监护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以有效缓解目前在实践中反映强烈的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律师难的问题。

4.明确规定公检法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要求,有助于解决委托律师难问题。

5.对被监视居住的人委托辩护人问题也作出明确规定。

6.明确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2)明确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身份、责任与权利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把律师介入诉讼提前到侦查阶段,在当时历史条件下是一个很大进步。但是由于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身份,只是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只能提供法律咨询,限制了律师应有的作用。新刑诉法对此两点修改:一是明确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身份定位为“辩护人”,将维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增加规定到辩护律师的责任中,强调了辩护人不仅要进行实体辩护,也要进行程序辩护,确立了实体辩护与程序辩护并重的思想,有利于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对程序违法行为提出意见,更好地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二是删除了“证明”二字,进一步明确律师的职责只是提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而非承担举证责任,取消了原条文中辩护人要承担举证责任的表述。

(3)对办案机关应当认真听取律师的辩护意见和将法律文书送达律师从程序上作了明确规定

对已经发生的冤假错案的研究表明,办案机关没有认真听取律师的辩护意见是造成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之一。目前在刑事诉讼中对办案机关听取律师意见没有规定具体程序,缺乏操作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诉讼活动中几个关键的办案节点对办案机关应当认真听取辩护人意见和将法律文书送达辩护律师作了具体规定。

(4)明确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即可查阅、复制、摘抄案卷材料,解决律师阅卷难问题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一审草案将律师的阅卷范围从现行的“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修改为“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修正案又进一步修改为“本案的案卷材料”,即本案关于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的所有案卷材料。法律作这样的规定有几方面的考虑:一是案件一旦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意味着侦查活动已经终结,有关证据材料已经被侦查人员收集在案并加以固定,辩护律师及其他辩护人了解、掌握这些材料对侦查活动已无妨碍;二是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的职责是对办案机关移送的案件事实、证据、法律以及程序等方面进行客观、全面的审查,以决定是否对本案提起公诉。让辩护人查阅案件的所有材料,有助于辩护人从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利益的角度发现案件办理存在的问题,提出有事实依据的辩护意见,这对于检察机关对案件作出客观、公正、正确的审查决定也是有利的;三是对辩护人阅卷范围作出明确规定,可以防止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对辩护人阅卷作任意限制,对辩护人的阅卷权也是一种保障。

(二)强制措施的修订

(1)完善取保候审

1.进一步明确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扩大适用范围。清楚地表明取保候审可以作为羁押的替代措施,对于减少羁押有重要作用。

2.进一步完善被取保候审人应当遵守的规定。有利于解决目前在执行中由于对被取保候审人履行的义务不够具体,监督管理不到位的问题。

3.进一步明确取保候审保证金的确定、收取和退还等问题。

(2)完善监视居住

1.明确监视居住主要作为逮捕的替代措施的法律定位、适用范围和执行机关。考虑到监视居住的特点和实际执行情况,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监视居住定位于逮捕的替代措施,并规定了与取保候审不同的适用条件。2.对指定监视居住严格限制适用范围,并对通知家属和检察院监督作出明确规定。

(3)进一步完善传唤、拘传措施修改后的刑诉法,对传唤、拘传强制措施进行了以下修改:

1.只有案情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时间方可延长至二十四小时。如果案件不符合上述条件,不得延长传唤、拘传的时间。

2.针对实践中有的办案机关在传唤时限期满时,允许被传唤人回家,但在回家途中办案机关又再次送达传票,搞连续传唤的情况,本条也作了重要完善。

3.为防止办案人员以法律已将传唤时间延长至二十四小时为名,对被传唤、拘传的人搞疲劳讯问,本条规定,“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4)完善逮捕、拘留措施

1.明确了逮捕条件,增加可操作性。实务部门和法律专家普遍认为,当前在逮捕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捕人太多,羁押成为常态,实践中基本上是够罪即捕,这种情况与我们党和国家的少捕政策不符,应当改变,但造成这一局面的主要原因与法律规定不完善有密切关系。“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不好掌握,没有人敢保证放出去都绝对不致危害社会,所以只能是采取保守做法,可捕可不捕的都逮捕。此外,“有逮捕必要的”含义也不清楚,实践中争议较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虽作出解释和规定,也没有彻底解决这一问题。

2.对检察院审查批捕讯问犯罪嫌疑人作明确规定。

3.明确拘留、逮捕后必须立即送看守所羁押和通知家属。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删去了逮捕后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例外规定,明确规定,采取逮捕措施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家属。综合考虑惩罚犯罪和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需要,对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况作出严格限制,体现了对人权的保障。

(三)法律援助制度的修订

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是指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协调下,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以保障其法律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制度(司法救济制度)。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与现行法律规定相比,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法律援助上有以下几个变化:一是扩大了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二是提前了提供法律援助的诉讼阶段。法律援助的时间由现行规定仅限于审判阶段提前到了侦查阶段,使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整个诉讼阶段都可以提供法律援助,时间大大提前,从而也扩大了法律援助的案件范围和适用范围。三是调整了提供法律援助的方式。法律援助的律师由现在规定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方式改为两种,一种是对于酌定援助对象,应当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一种是对于法定援助对象,则根据案件所处的不同诉讼阶段由司法机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再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这些变化,有利于加强对于特殊群体的法律援助,加强人权保障,也有利于促进法律援助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另外,新增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一章中规定了对未成年的法律援助制度。但是修正案对法律援助只是制度上的规定,在实践中如何落实,需要进一步明确。

(四)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修订

关于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决定作了七个方面的修改:

1.完善起诉案卷移送制度。

2.完善开庭前的准备程序。

3.增加规定涉及商业秘密,当事人申请可不公开审理。

4.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明确证人、鉴定人出庭范围,规定强制到庭措施,设置对证人拒绝出庭和到庭后拒绝作证的处罚。

5.规定有专门知识的人可出庭就鉴定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6.在法庭审理程序中增加规定量刑的内容,要求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7.规定中止审理制度。在审判过程中,出现法定情形,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四、“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尊重和保障人权”于2004年载入宪法,成为我国宪法的一项重要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新刑事诉讼法在程序设置和具体规定中都贯彻了这一宪法原则。这是我国第一次在部门法律中载入“尊重与保障人权”的规定。1、既有利于更加充分地体现我国司法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也有利于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更好地遵循和贯彻这一宪法原则。2、载入第二条作为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任务来规定,对整部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制度和程序均起到提纲挈领的指导作用。3、必然会带动其他某些部门法的制定或修改时更加重视贯彻“尊重与保障人权”这一重要宪法原则。新刑事诉讼法在加强人权保障的指导思想下,在辩护制度等很多制度的设计、修改与完善方面进一步完善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措施。比如完善证据制度,防止刑讯逼供;规定讯问时录音录像制度、强化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完善死刑复核程序;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完善辩护制度,解决律师在执业中反映强烈的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突出问题;在保障人权方面加强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强化了检察机关在人权保障中的作用等规定都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

五、刑事审判特别程序

刑事诉讼特别程序是区别于一般程序,即有别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而设置的特别刑事诉讼程序。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专门设置特别程序,反映了立法机关的立法理性和进步。刑事案件错综复杂,案件性质、难易程度千差万别,针对刑事诉讼的这种多元发展态势,根据刑事诉讼活动的实际情况和各地积极探索的好经验,在诉讼程序设置上予以区别对待,分别规定独立的特别程序,反映了我国刑事诉讼立法日趋成熟和进步。这也是2012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最大亮点。

(一)增设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作为独立的特别程序专章规定,体现了对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的特别保护,符合国际上倡导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分别处理的原则,极大地丰富、完善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

(二)设置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据资料显示,我国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人数超过千万。我国此前对于实施社会危害性行为的精神病人进行强制医疗未作具体规定,导致实践中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状况的混乱,新刑诉法中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笔者去年就承办了自新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笔者所在法院首例强制医疗案件,新法的颁布和实施使得对该类型案件的处理有法可依,为此类以前难以处理的社会问题得到了妥善解决。

(三)设置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刑事诉讼法对自诉案件的和解作了规定。为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需要适当扩大和解程序的适用范围,此次修改将部分公诉案件纳入和解程序。(四)设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这是专门针对某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的特殊情形下,没收其违法所得的特殊程序。六、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一)非法证据排除在实践中仍然存在矛盾调研发现,目前非法证据排除仍然是司法的一个难题,也是刑事程序上值得关注的一个重点问题。控辩双方的争议,相当一部分,是围绕证据是否非法或证据应当具备的要素是否欠缺等问题展开。

(二)证人出庭和书面证据使用存在的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三)庭前会议制度仍存在程序难题

(四)辩护权保障的随意性问题仍然存在,辩审关系有待改善

(五)强制措施应用存在一定矛盾

(六)诉讼时限掌握不严格,诉讼效率仍有待提高

七、个人对改善法律实施的几点意见

(一)积极稳妥,精心做好实施工作

一是要加强人员和经费保障,要正确理解和准确适用刑事诉讼法,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通过严格执法、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通过严格执法公正办案,拉近政法工作与民众、与社会、与媒体的距离,增进彼此的信任,为刑事诉讼法的正确、严格贯彻执行营造更加良好的司法环境。二是加强与检察、公安等政法机关的协作配合,确保形成实施新刑诉法的整体合力。建立健全实施新刑诉法的工作协作配合机制,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实施中可以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制定涉及多个部门的法律援助制度、案卷移送制度、证明标准、取证程序合法性证明、庭前准备程序、二审开庭、证人出庭、证人保护、取保候审、监外执行、刑事和解、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等的实施意见,确保新刑诉法在我省得到统一正确实施。三是妥善处理新旧法实施的衔接、过渡问题.

(二)要研究解决法律实施中的难题,改善执法状况,保障法律实施

(三)要继续转变执法方式和办案机制,适应新刑事诉讼法实施的需要

(四)抓紧学习,更新理念,统一认识

贯彻实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重在观念先行、观念转变。一是及时组织学习培训,强化实施新刑诉法的能力。使广大政法干警熟悉掌握、正确适用这次修改刑事诉讼法与审判工作相关的新制度和新规定,切实提高刑事执法能力和水平。二是更新观念,牢固树立起现代刑事执法理念。

(五)大胆探索,加强制度创新

新刑事诉讼法对政法工作提出了许多新要求、新任务,为顺利实施这些新要求新任务,我们要未雨绸缪,提前研究对策。要抓紧启动配套的制度或者机制建设,制定完善与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相衔接的制度措施,确保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全面落实到位。

(六)积极推动司法体制改革,保障刑事诉讼法的实施

目前司法改革的序幕已经拉开,我们应该抓住时机,深化司法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结合刑事诉讼法的实施,进一步确定和保障法院的中立性、权威性和独立性,在刑事诉讼中贯彻以审判为中心,实现审理案子的实质化和程序评价的有效性。

八、结语

刑事诉讼法作为维护社会公正与和平的重要法律,从建立开始就对维护我国良好的社会环境起到了正面积极作用。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是建设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一步,对人权更加重视,体现了社会集体精神的进一步提升,新法立足国家具体情况,与时俱进,适应新形势下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的需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认真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回应群众、社会各界的关切,着力解决在惩罚犯罪与维护司法公正方面存在的矛盾问题,充分彰显了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巨大成就,是一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司法制度的重大发展和健全完善,对于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树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良好形象,具有十分深远的历史意义。

参考文献:

[1]胡广政,关于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思考。

[2]揭萍,我国刑事司法鉴定若干问题探讨――基于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的思考。

[3]詹婷,浅谈刑事和解制度实行中的若干问题的思考。

[4]龙宗智,新刑事诉讼法实施。

(作者单位: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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