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制淫秽物品行为的认定

时间:2022-10-12 14:17:34作者:创始人 来源:未知

复制淫秽物品行为的认定

 

复制淫秽物品的行为

所谓复制,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某一物品制作多份的行为。复制淫秽物品,指对已有的淫秽物品进行仿造或重复制作,使之再现。

其特征表现为:

一是复制行为没有原创性或创作性。即行为人是对已有的淫秽物品进行仿造,而该淫秽物品可能是别人创作出来的或行为人已经创作出来的。例如翻录淫秽录像,就是利用一定的设备将已有的淫秽内容转录下来,行为没有原创性或创作性是复制行为的最显著的特征,从而将其与本罪中的制作淫秽物品的行为区分开来。

 

二是复制行为往往具有重复性。即行为人利用同一的方式(有时可能运用几种方式)将已有的淫秽物品仿造为多个。这也是复制行为危险性的集中体现,行为人利用某种复制手段将淫秽物品的数量增多,为其广泛散播创造了可能。

 

友情链接

本站关键词:刑事律师-深圳刑事辩护律师网-张建军律师-犯罪咨询-律师咨询-刑事辩护-刑事律师-刑事诉讼-辩护律师-刑事法律咨询-深圳法律咨询

深圳刑事辩护律师网 首席律师 张建军律师 预约咨询专线:13631680942
地 址:深圳市宝安区洲石路九围段宏发科技园十号铺 广东青泉律师事务所
邮 编:518126 电子邮箱:8367609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