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安全罪 适用范围

时间:2010-11-01 17:15:00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

危害公共安全罪 适用范围  根据中国刑法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罪包括以下一些犯罪:

放火罪

  故意放火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可以由积极的危害行为(犯罪的作为)来实现,如点火燃烧;也可以由消极的危害行为(犯罪的不作为)来实现,如职工明知自己管的机器设备出现故障有起火的危险,应当立即排除故障而故意不排除,使其燃烧起来。本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

决水罪

  故意破坏水利设施或设备,制造水患,危害公共安全,足以造成多人死伤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手段有破坏水闸、挖掘堤防、堵塞水道等。本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

爆炸罪

  故意用爆炸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仓库、住宅、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足以造成多人死伤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爆炸的方法,主要是引爆各种爆炸物。如果仅为杀害某个个别人而进行爆炸,没有造成也不可能造成周围的人死伤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按故意杀人罪论处,不定爆炸罪。爆炸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

投毒罪

  故意用投放毒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足以引起大量人、畜中毒的严重后果的行为。在食堂、牧场、粮仓、水塘等处投毒,有造成严重中毒的巨大危险,即可构成本罪。如果只为毒杀个别人而对其投毒,不危及广大群众生命安全的,按故意杀人罪处理,不定投毒罪。本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

 

  以上四种犯罪,都是故意用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只要实施这类行为,就足以引起巨大的危险,即使由于某种客观原因,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上述犯罪。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由于过失行为也可能引起火灾、决水、爆炸、中毒。如果因此使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了重大损失,就要分别按照过失放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毒罪论处。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构成犯罪。

破坏交通工具罪

  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轮船、飞机,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严重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行为。构成本罪,只能是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火车等特殊的对象。破坏正在制造中的或尚未投入使用的上述交通工具,不含有公共危险,不构成本罪。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各种方法(如放火、爆炸、拆毁重要部件等)对上述交通工具进行破坏,并且足以使上述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指翻车、翻船等)、毁坏(指使交通工具严重破损或报废)的危险。如果破坏行为不足以发生上述危险,例如只破坏列车的门窗、坐椅,不构成本罪。本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

破坏交通设备罪

  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轮船、飞机发生倾覆、毁坏危险,严重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行为。构成本罪,只限于破坏上述各种交通设备。即已投入使用的与交通运输安全密切相关的设备。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各种方法对交通设备进行破坏,如拔去道钉,在桥上埋置炸弹,在公路上挖掘坑穴,在轨道上放置障碍物等,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破坏轻微,不足以发生这种危险的,不以本罪论处。本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

破坏电力、煤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罪

  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电力、煤气设备或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如发电、变电、输电设备,生产、储存、输送煤气的设备以及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化工生产设备等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对上述设备进行破坏,以致有引起大规模爆炸、火灾,造成重大损失的危险。破坏正在制造中或者尚未安装投入使用的上述设备,不含有公共危险,不构成本罪。如果破坏上述各种设备,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可以按毁坏公共财物论处,不定本罪。本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

 

  实施以上三种故意破坏特定对象的行为,只要是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使由于某种客观原因尚未引起严重后果,也构成上述犯罪。由于过失行为破坏上述交通工具、设备和其他设备,以致造成严重后果的,分别构成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过失破坏交通设备罪,过失破坏电力、煤气或其他易燃易爆设备罪。上述过失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构成犯罪。

破坏通讯设备罪

  破坏已投入使用的通讯设备,如直接用于广播电台广播的机器设备、收发电报的机器设备、电话的交换设备、通讯线路以及其他通讯设备等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用各种方法对上述通讯设备进行破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如拆毁重要机件,割断通讯线路,砸毁机器设备等,其结果是造成或足以造成广播、电报、电话通讯中断。破坏轻微,不足以造成这种后果的,或者破坏尚未投入使用的通讯器材,不含有公共危险的,按毁坏公共财物处理,不构成本罪。本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由于过失行为破坏通讯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过失破坏通讯设备罪。上述过失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构成犯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或者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

  

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的行为。只要实施上述行为之一,犯罪即可成立。构成本罪,只限于以枪支、弹药为对象,即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的下列枪支(包括这些枪支所使用的弹药):军用的手枪、步枪、冲锋枪和机枪,射击运动用的各种枪支,狩猎用的有膛线枪、散弹枪、火药枪、麻醉动物用的注射枪,以及能发射金属弹丸的气枪。本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

交通肇事罪

  违反规章制度(如劳动纪律、交通规则、操作规程等)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例如,汽车司机超速行车、强行超车、醉酒开车、开车打盹;火车司机开车进站不注意了望;扳道员扳错道岔;调度员发错信号等等,以致造成撞车、翻车、出轨等重大事故。如果有违章行为而未造成上述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不构成犯罪。本罪的主体,是从事公路、铁路、水上和航空运输的人员,如司机、驾驶员、舵手、扳道员、调度员、船长等等。本罪的主观要件,行为人对事故的发生是出于过失,但对违反规章制度,则可能是明知故犯。如果是有意制造事故,则要按故意破坏交通工具罪或其他故意犯罪处理。如果事故的发生,是由于交通运输人员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不构成犯罪。非交通运输人员犯本罪的,例如,非正式司机无照开车,不慎撞死他人,也依照上述犯罪的条文规定处罚。

厂矿重大责任事故罪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的主体,只限于上述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即指从事生产的工人、技术人员和直接指挥生产作业的负责人员。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规章制度(如劳动纪律、操作规程、劳动保护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虽有违章行为,但未造成上述严重后果的,不构成本罪。本罪的主观方面,行为人对事故的发生是过失,但对违反规章制度则可能是明知故犯。如果是有意制造事故,则要按故意破坏处理。由于职工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自然原因(如雷电、暴风、地震等)造成的事故,限于技术条件、职工无法避免的事故,以及在科学实验、技术革新中暂时失败,都不能追究职工的刑事责任。

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肇事罪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危险物品管理规定,主要指1957年12月 9日发布的《爆炸物品管理规则》,1961年1月28日国务院批准试行的《化学易燃物品防火管理规则》,1973年4月27日《公安部、交通部关于严禁旅客携带爆炸易燃危险物品乘坐车船的通知》等。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上述有关规定,以致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时发生重大事故(如爆炸、火灾、中毒等)造成严重后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虽有违章行为也不构成本罪。本罪的主体,包括负责生产、保管、运输危险物品的职工和普通公民(例如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乘车、乘船的旅客)。本罪的主观方面,行为人对事故的发生是过失,但对违反上述管理规定,则可能是明知故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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