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虚报注册资本罪的认定及处罚 (一)“注册资本”的认定
所谓注册资本,是指符合公司成立登记条件的公司,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成立公司所应当核定的资金数额。关于各种公司应具备的注册资本数量,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26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门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27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第28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二)虚报注册资本的认定 所谓虚报注册资本,即在公司登记时所登记的注册资本与公司实际持有的金额不符。这里包括两种方式:一是实缴股本或出资额少于法定最低限额;二是出资额中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作价高于其实有价格,使公司资产不实。作为本罪构成要件的“虚报注册资本”,应该从司法适用角度认定,而不是仅仅从词义上解释。词义上的理解只能是有助于理解虚报注册资本的刑法意义。因为本罪的设立是针对皮包公司、骗子公司的市场危害性而采取的一项刑法治理措施。对一般的虚假少报注册资本的行为,应当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不宜一概将其界定为犯罪。因为在工商行政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少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比完全“虚报”行为相对要小些,可以不采用刑法的手段。不过,行为人如果是出于故意变更减少注册资本,欺骗债权人并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主观目的,则可按其他犯罪定性处理。
(三)虚报注册资本罪的构成 所谓虚报注册资本罪,是指申请公司登记过程中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在认定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应当注意掌握以下几点: (1)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登记制度及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登记是该罪行为过程中的必经程序。不进行登记的公司,就根本谈不上虚报注册资本问题。这里必须特别注意的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是为登记而成立的有限公司,不包括无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我国的公司分有限公司和无限公司。无限公司是指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法人,如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有限公司是指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或所持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由于无限公司的出资人要以其所有财产承担连带责任,其虚报注册资本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要小一些,故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对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出资人是以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即注册资本,对外承担责任,故《公司法》第206条明确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刑法》第158条相应地规定了对虚报注册资本罪的处罚。从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以看出,构成虚报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