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认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时间:2010-11-03 08:47:56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

 

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认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非罪的界限

其界限是: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销售额);或者当场查获的伪劣产品价值15万元以上(即"查处额")。

 

2、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0条)与其他具体的生产、销售特殊的伪劣商品犯罪(第141条至第148条之罪)的区别

区别要点第140条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以数量为要件,即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或者当场查获的伪劣产品价值15万元以上;第141条至第 148条规定的其他特殊伪劣商品罪不以上述数量标准为要件,而是以危险或者严重结果为要件。其中,以危险为要件的有第141条的生产、销售假药罪,第 143条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第145条的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以造成人身或财产危害结果为要件的有第142条的生产、销售劣药罪,第146条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第147条的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第148条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此外,构成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既不要求危险也不要求结果,只要有生产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即构成犯罪。这是由于这种行为本身的危害性较大。

 

(四)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其他罪之间的区别联系有哪些?

 

1、本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侵犯的客体不同。

主体不同。本罪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而诈骗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客观方面不同。

本罪虽然有欺诈因素,但一般限于产品质量方面,毕竟是一种经营活动经济行为,而诈骗罪本身不是一种经济行为,是为了骗取财物。

主观方面

从犯罪目的来看,本罪是为了获取非法利润,而诈骗罪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

在实践中区分应当把握:

A、从主观上看,行为人是否具有真实的交易意图。

本罪只不过是在产品质量上做了文章,具有真实的交易意图;而诈骗罪根本没有真实的交易意图,交易只不过是其诈骗的手段。

B、从客观方面看,行为人是否交付了标的物,标的物是否有价值。

本罪标的物并非真的、好的或者合格的,但也是有价值的,也是需要成本的,没有象诈骗罪那样交付的东西与其所说的价值反差极大,如有自来水冒充白酒,用自来水冒充矿泉水等。诈骗罪一般不会履行合同和交付标的物,即使万不得已交付,标的物往往也是无价值的东西。

 

2、罪数形态

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2)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实施刑法第140条至第148条规定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从重处罚。

4)行为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可能有3种情况:

只构成第140条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行为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达到第140条之罪数量标准的,即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或者当场查获的伪劣产品价值15万元以上,构成第140条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例如,生产、销售劣药,卖了5万元,但是没有造成人体损害的结果,只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不能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因为生产、销售劣药罪要求造成损害人体健康的后果才构成犯罪。

只构成某一特殊的伪劣产品罪

行为人生产、销售第 141条至第 148条规定之伪劣产品,发生危险或者结果但未达到第 140条之罪数量标准的,只能按第 141条至第148条之罪定罪处罚。例如,生产、销售假药,卖了2万元,但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但是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因为构成该罪需要达到特定的数量标准,即销售额5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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