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谍罪

时间:2017-04-06 11:18:43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

法律法规/间谍罪

《刑法》第一百一十条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第一百一十三条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国家安全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

任何组织和个人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间谍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间谍罪是行为犯,并不以实际上发生法定的危害结果作为犯罪成立的要件,只要实施了间谍行为,即构成本罪。他们以公开掩护秘密,以合法掩护非法的活动方式,以外交官、记者、商人、访问学者、留学生或者旅游者等各种身份为掩护入境,打着新闻采访、经贸合作、投资办企业、友好往来、学术交流、观光旅游、探亲访友等旗号,向我国国家机构和各种组织进行渗透、颠复政权、窃取国家秘密和情报,策反公职人员,进行暗杀、放火、爆炸、投毒、散布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谎言等行为,正是这些行为使国家机关、国家秘密、各类情报、国家工作人员等具体对象受到侵犯,从而使国家安全受到了侵害。

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即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安全是主权国家独立自主地生存和发展的保障,关系国家存亡的大事,世界上无论哪一个国家,都是将维护国家安全摆在首位,以巩固自己的政权。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繁荣昌盛都是以国家安全得到保障为前提的,一些国家的灭亡、政权的丧失,也都是因为国家安全不能得到保障。因此,没有国家安全,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的一切。

国家安全是通过一个主权国家独立自主地生存和发展保障的具体对象表现出来的。国家安全受到侵犯,就是这些具体对象受到了侵害。

间谍,作为国家与国家或集团与集团之间进行军事、政治、外交斗争乃至经济、科技竞争的有效手段,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是阶级斗争的产物。它以隐蔽的方式打入对方营垒以至高级机关,进行发展组织、窃取机密及其他各种破坏活动,以颠复对方国家政权。使用间谍搞离间和颠复活动,消灭异国,扩大势力范围,是一种不动兵戈,制服政敌的有效手法。间谍活动是隐蔽斗争的一种形式,是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建国以来,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活动从来没有停止过,隐蔽战线的斗争一直尖锐,复杂。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境外间谍机关利用我国扩大对外交往的便利条件,派遣间谍入境,发展组织,建立据点、进行策反、渗透、窃密,甚至进行行动破坏,范围不断扩大,方式也更加多样。他们以公开掩护秘密,以合法掩护非法的活动方式,以外交官、记者、商人、访问学者、留学生或者旅游者等各种身份为掩护入境,打着新闻采访、经贸合作、投资办企业、友好往来、学术交流、观光旅游、探亲访友等旗号,向我国国家机构和各种组织进行渗透、颠复政权、窃取国家秘密和情报,策反公职人员,进行暗杀、放火、爆炸、投毒、散布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谎言等行为,正是这些行为使国家机关、国家秘密、各类情报、国家工作人员等具体对象受到侵犯,从而使国家安全受到了侵害。这里所说的这些具体对象受到侵犯,并不要求一定具有物质性的损害结果。而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危害或可能危害到这些对象,就可认定其行为侵害了我国国家安全。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


1、参加间谍组织,成为间谍组织的成员,充当间谍

所谓间谍组织,主要是指外国政府建立的旨在策反我公职人员,人民群众,商业组织等向我国国家机构和各种组织进行渗透、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和情报,进行颠复和破坏活动的组织。参加间谍组织,是指行为人履行一定的加入手续(如挑选、登记、专门训练等),或者在非常情况下虽未按常规正式加入,但事实上已作为该间谍组织的成员进行活动。

2、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

的规定,间谍组织的代理人,是指受间谍组织或者其成员的指使、委托、资助,进行或者授意、指使他人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活动的人,例如,某国记者,虽在组织上不隶属于该国间谍组织的成员,但其接受了该国间谍组织收集情报的任务,在此情况下,该记者可视为间谍组织的代理人。这里的代理人应是广义的,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在实践中,由于间谍组织代理人的情况比较复杂,根据《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的规定,间谍组织代理人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确认。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是指行为人受间谍组织(不管其是否正式加入)及其代理人的命令、派遣、指使、委托为间谍组织服务,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实践中,境外间谍组织既有直接在我国境内秘密设立活动网点,直接派遣,又有大量通过境外其他机构如公司、记者站、商会等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安插或委托具有合法身份的人作为其代理人进行活动。接受间谍组织代理人的任务,虽不是直接从间谍组织处受领任务,实际上与接受间谍组织的任务毫无两样,只是多了一个中间环节,这正是间谍活动隐蔽性的体现。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接受间谍组织或者代理人任务的行为,便满足了间谍罪的构成且既遂的要件。至于行为人是否实施接受的任务或完成程度,对间谍罪的成立且既遂不存在影响。而且,这种行为不需要行为人一定具有间谍的身份,即行为人有否参加间谍组织,不影响该罪的构成。

3、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

它是指为军事侵略我国国家的敌国提供攸关我国安全的重大车班设施、建设项目、城市等目标的行为。行为方式是在战时为交战敌对国或敌方用画图、文字、使用信号、标记等手段向敌人明示所要轰击我方目标。这里所谓的敌人,不是指国内暗藏的个别敌对分子,而是指军事侵略我国的敌国和武装力量。这种行为不以行为人是否参加间谍组织或是否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为限。行为人只要实施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就构成间谍罪。

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三种行为之一,即可构成本罪,不要求三者同时具备。

 

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法人不能成为间谍罪的犯罪主体。根据《国家安全法》的规定,境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的境内组织、个人,但本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而本条并未对单位犯罪作出规定。因此,单位不能成为间谍罪的犯罪主体。若发现机构、组织实施间谍行为的,其法律责任应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故意的内容表现为行为人明知是间谍组织,或者明知是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任务等等而参加或者予以接受。至于行为人的动机,可以是多种多样的,有的出于图财,有的出于贪恋美色,有的出于出国或探亲方便,有的出于贪生怕死,有的出于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等等。无论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和目的,都不影响该罪的构成

本质属性

间谍罪侵犯的同类客体是国家安全,刑法学界对此并无异议,但其直接客体即其本质属性是什么,有学者认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P604)有学者认为是国家的安全和利益。(P313)对此,我们认为,国家安全、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作为危害国家安全罪侵犯的同类客体,不宜作为某种具体的犯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特别是在有其他内容可以作为其直接客体的时候,将同类客体的内容直接表述为直接客体的内容更不甚妥当。在我们看来,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或者威胁的具体的社会关系。(P116)因此,要准确认定某种犯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必须正确认识该种犯罪的行为方式,有什么样的行为方式,才会有什么样的直接客体,也只有对某种犯罪的行为方式有了正确的认识和理解,才可以正确界定其直接客体。

根据刑法的规定,间谍罪的行为表现形式有三种,一是参加间谍组织,二是接受间谍组织用其代理人的任务,三是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就第一、二种情形而言,由于间谍组织是指外国政府或者境外的敌对势力建立的旨在收集我国情报(含国家秘密),进行颠复破坏活动等,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组织,(P605)其行为无疑侵犯的是国家秘密和情报方面的安全以及国内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安定;就第三种情况而言,为敌人指标轰击目标,通过轰击国内设施而破坏国内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安定,并进而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受到侵犯,是敌人进行破坏和颠复活动的具体表现。就此而言,间谍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秘密和情报方面的安全以及国内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安定。

死刑适用

根据刑法第110条和113条的规定,犯间谍罪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国家和人民利益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并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另据刑法总则第56条的规定,对犯间谍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见,对于此罪,适用死刑的条件是“对国家和人民利益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那么,如何理解间谍罪死刑适用的这一条件呢?我们认为,从总体上讲,这一条件是指间谍行为对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的危害达到了最为严重、无以复加的程度并且情节特别恶劣。当然,对间谍罪死刑适用条件的认定主要是从间谍行为实施的手段、程度、方式以及它所引起的社会政治和国际影响等后果来说的,对其进行综合判断后认为,其行为已经达到了刑法总则所规定的适用死刑的实质性要件“罪行极其严重”时,即可认为是“对国家和人民利益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从而也才能动用死刑这一极刑。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认定:

其一,在党政机关中具有重要领导职务的人员犯间谍罪,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严重危害的,如实施间谍行为造成国家机密大量流失、引起该地区局部动荡或者严重影响国家经济建设的等;

其二,在某一区域具有相当影响的民族主义或者地方极端分子犯间谍罪,致使该地区的民族情绪激愤或者地方分裂势力抬头,并造成其他一些严重后果的;

其三,间谍行为虽然没有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直接的危害后果,但在行为实施过程中,由其间谍行为直接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如造成政治、社会秩序受到严重破坏等;

其四,在实施间谍行为过程中,又有其他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并造成严重危害结果的,如犯罪手段特别残酷,采取暗杀、爆炸等手段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受到重大损失的等;

其五,间谍行为造成特别恶劣的社会政治影响甚至国际影响的,或者使我国的国际地位和形象受到严重损害,或者造成外交事件等。

其六,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实施间谍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如造成上述大量人员参与间谍组织,或者使上述单位的工作秩序受到严重影响,或者造成恶劣的政治影响等;

其七,多次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或者多次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使国内重要设施遭受严重损害的。

其八,因犯间谍罪被判处刑罚,又进行间谍犯罪活动,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

其九,其他对于国家和人民利益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间谍行为,如共同实施间谍犯罪,人数众多、组织庞大、活动猖獗,等等。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在死刑适用中,即使是间谍行为“对国家和人民利益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依法应当适用死刑,但也要注意和刑法总则规定的死刑适用规格“罪行极其严重”相协调,只有对那些不论是从分则规定的条件上看是“对国家和人民利益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还是从总则上看,其行为又符合了“罪行极其严重”者才能以死刑惩治。即使如此,对于那些应当判处死刑的间谍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仍可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至于是否间谍组织,根据《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第4条第2款的规定,其确认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

根据《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第4条规定的规定,间谍组织代理人,是指受间谍组织或者其成员的指使、委托、资助,进行或者授意、指使他人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活动的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24条的规定,对于间谍罪犯,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给与奖励。”据此,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间谍罪犯,如果其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就不应当适用死刑,至少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而应当在死刑缓期执行和无期徒刑以下量刑。

根据刑法第110条和113条的规定,犯间谍罪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国家和人民利益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并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另据刑法总则第56条的规定,对犯间谍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见,对于此罪,适用死刑的条件是“对国家和人民利益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
​案例:黄宇因间谍罪被判死刑

黄宇,男,1974728日出生,四川省自贡市人,计算机专业,曾在某涉密科研单位工作。从28岁开始,向外国间谍机构出卖情报15万余份资料,其中绝密级国家秘密90项,机密级国家秘密292项,秘密级国家秘密1674项,数量之大,范围之广,涉密之深令人震惊。对我国党、政、军、金融等多个部门的密码通信安全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 

    19977月,23岁的黄宇毕业后进入一家涉密科研所工作,于2004年离职。善交际、贪玩、爱慕虚荣、不守规矩,是很多同事对黄宇的印象。由于他的能力平平,加上工作态度不端正,因此5年中他换了3个部门,但业绩始终靠后。按照单位末位淘汰制的规定,黄宇将被解职。他所在的单位承担了我国相关密码的研发工作,具有高度保密性。黄宇对自己被解职心怀不满,竟然将国家机密出卖给境外间谍机关。

     以手中私自留存的保密资料为筹码,黄宇与某境外间谍机关搭上了关系,2002年的一天,黄宇在网上向该间谍机构发了一段留言。很快,黄宇便收到了对方的答复:收到你给我们的留言,请于20026月某日到东南亚某国酒店大堂,到时候就会有人与你前来接头。黄宇如约而至,他将3份保存在优盘的有关军用保密机的电子文档拷贝给了对方。双方确定,第二天原地再见。再次见面时,对方表示黄宇提供的资料非常有价值,希望进一步合作,每月工资5000美元,还当场支付了1万美元奖金。

     在金钱的诱惑下,黄宇成了一名为境外间谍机关效力的间谍。他还表示,愿意为对方至少工作五年。此后,黄宇对外谎称自己在一家深圳公司驻四川办事处工作,每年还要常到国外开会,以此掩护自己的间谍身份。就在第一次出卖情报三个月之后,黄宇又和境外间谍机关商定好,在香港进行第二次会面。

    这一次,黄宇带去了更多更新的涉密资料,也换来了更多的金钱。

    20031月,黄宇和对方在东南亚某国第三次见面。对方一共来了5个人,可见对黄宇的重视。他们对黄宇进行了全方位的间谍培训。在后来的几年里,黄宇以每年至少出国两次的频率,陆续将窃取的机密出卖给了境外间谍机关。

    通过出卖情报,黄宇获得了大笔间谍经费。因为怕暴露巨额外汇的来源,因此每一次他都会找做地下换汇生意的刘某,把外汇兑换成人民币,总共大概70多万美元。

     钱越来越多,黄宇也开始了花天酒地的生活。为了笼络关系,掩盖自己的间谍行为,他还利用外国间谍机构提供的经费邀请过去的同事、亲友免费到东南亚、港澳等地旅游、赌博。不过,每一次出游黄宇都会神神秘秘地单独行动一两天。原来,他是用旅游做幌子,而真正目的是和境外间谍机关会面。

     黄宇知道自己的价值就在于不断向境外间谍机关提供秘密情报,但是离职时的存货已经基本没有了。他迫切需要寻找新的秘源。过去的老同事闻某,成了他的目标。

     黄宇前后三次试图策反闻某,但都遭到拒绝。不过,令人失望的是,闻某并没有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这件事,而是选择了明哲保身。于是,饥不择食的黄宇又把手伸向了自己的妻子唐某。唐某在另一家涉密单位工作,与黄宇同属一个系统,由于她是资料管理员,因此经常接触涉密材料,他提醒过妻子要把资料备份起来。

    终于有一天趁妻子不在家,黄宇找到了动手的机会,复制了资料光盘。

    成功得手后,黄宇并未善罢甘休。很快,他的姐夫谭某也成为猎物。谭某与黄宇在同一单位供职,担任总工程师。他习惯将单位的资料拷贝到笔记本电脑上,带回家留作备份,这让黄宇觊觎已久。终于,有一天谭某家中的电脑坏了,叫黄宇前来帮忙修理。黄宇趁姐夫不备,用间谍优盘偷偷拷贝了电脑里的保密文档。

     在向亲属下手后,黄宇仍不满足,他利用在原单位的关系,窃取同事电脑上的资料,向好友郑某等人打探科研所动态消息,并利用他窃取科研所内部刊物。而所有这些材料,最后都被黄宇卖给了境外间谍机关。黄宇很清楚出卖国家机密的后果,所以情报出卖得越多,他心理压力越大,惶惶不可终日。

     黄宇的间谍活动伪装得十分巧妙,不过终究会留下犯罪的蛛丝马迹。四川省和成都市国家安全机关掌握了黄宇的犯罪证据。2011年的一天,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对黄宇实施抓捕。

     抓捕黄宇之后,国家安全机关立刻对他家进行搜查,结果发现了大量作案证据。护照上这些密密麻麻的海关印章,记录下了黄宇出境的详细时间与地点,其中21次都是为了与境外间谍组织见面,出卖机密并领取经费。

     对于犯罪事实,黄宇供认不讳。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0条和第113条的规定,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任务,从事间谍活动,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最终,黄宇因“间谍罪”被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收缴间谍经费。对于这样的结果,黄宇追悔莫及。

     黄宇间谍案不仅让人们看到他个人的犯罪轨迹,同时也暴露出我国一些涉密单位在保密制度、措施、思想建设等许多方面的漏洞。黄宇间谍案告破后,他原来就职的单位有29人受到不同程度的处分。黄宇的妻子唐某、姐夫谭某也因“过失泄露国家机密罪”被分别判处五年、三年有期徒刑。

     黄宇为了泄私愤和满足物质上的欲望,竟然主动向外国间谍机构出卖国家机密,最终被判处死刑。黄宇愚蠢而疯狂的行为,不仅葬送了自己年轻的生命,也毁掉了一个家庭,他的妻子、姐夫也成为罪犯,五岁的儿子将留下无法磨灭的心理阴影,可谓人间悲剧。更令人无法原谅的是,他让国家多个重要部门造成难以衡量的巨大损失,对国家安全构成严重威胁。黄宇间谍案也再次向各个涉密单位敲响警钟,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强化保密措施,堵塞漏洞,防微杜渐,筑牢维护国家安全利益的坚强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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